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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互聯網數據中心
電郵及有關數據中心服務
系統整合服務
維修保養服務
     
 
條款及細則
   
  互聯網數據中心
   
 
服務條款
 
1. 服務
 
以客戶繳交服務費作為代價,新世界電訊有限公司〈 「新世界電訊」〉在受限於新世界電訊之一般條款及細則及本特別條款及細則下,同意授予客戶使用部份該場地之權利,並向客戶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該服務包括任何或所有不同之產品、服務及設備。如本特別條款及細則與一般條款及細則有不一致之處,則以本特別條款及細則為準。
 
2. 釋義
 
除另有定義,本協議中的各項詞語有以下含義:
   
「進入條款」指規管客戶進入該場地之條款;
   
「協議」指新世界電訊與客戶就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之協議;
   
「客戶」指由新世界電訊向其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之公司或團體;
   
「生效日期」經各方同意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生效之日期;
   
「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指包括存放客戶之設備、安裝及維修的服務;
   
「服務費」指客戶就新世界電訊提供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所需要支付的費用;
   
「該場地」指由新世界電訊不時指定之場地;及
   
「該系統」指客戶的設備。
 
3. 期限及終止
 
 
3.1 受限於下述第3.2及3.3條,本協議最初之固定期限為由生效日期起計算之一年〈「最初期限」〉。

客戶可於最初期限結束後發出通知終止本協議。任何終止的通知必須在終止日期前三十〈30〉日以書面發出。若客戶在最初期限結束前終止本協議,則須支付本協議或其附件中所列出之提前終止費。這種提前終止費,是雙方約定為補償新世界電訊因客戶提前終止之損失的違約金,是客戶到期應繳付之其他費用之額外補償。

   
 
3.2 儘管在本協議中另有協定,在不損害本協議下或根據法律賦予之其他權利和賠償下,新世界電訊有權在下列情況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本協議而毋須向客戶作出任何賠償:
 
   
 
3.2.1 客戶違反本協議下之重大責任而該違反的性質為不能被補救或糾正的;或
   
3.2.2 除第3.2.1條所述之情況外,客戶違反本協議下之任何責任〈包括進入條款〉,並且未能在收到要求對該違反行為作出補救之書面通知的七〈7〉天內作出補救;或
   
3.2.3 客戶進行清盤、破產或接管程序;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進行有上述效果的類似程序;或
   
3.2.4 收到政府或有關當局通知因為該系統或其部份為非法結構或違返了其他法規,要求在該場地內移除該系統或其任何部份或作出大規模重新安排。
   
 
3.3 除上述第3.2條外,新世界電訊有權給予客戶最少兩〈2〉個月之預先書面通知隨時終止本協議而毋須向客戶賠償。
   
 
3.4 不論因任何原因而終止本協議,所有客戶應付新世界電訊之欠款或將到期之款項〈不論新世界電訊有否就該些款項發出賬單〉以及在通知期內可能產生之款項,將即時到期。
   
 
3.5 在本協議終止當日,客戶須:
 
   
 
3.5.1 在十五〈15〉天內以空置形式向新世界電訊交出該場地使用部份並把其還原至本協議生效時交予客戶之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3.5.2 向新世界電訊支付所有應付及欠交款項,累計至並包括終止當日之費用;
   
3.5.3 拆除或搬遷所有由客戶申請在該場地安裝或落地之國際私人專用線路或其他通訊網路;
   
3.5.4

移除或重置客戶在該場地租用之位置所安裝之該系統或其他財產。如客戶因任何原因未能移除或重置該系統,新世界電訊將有酌情權決定處置或向客戶收取有關交還該系統予客戶之費用。新世界電訊將給予客戶不少於七〈7〉日預先書面通知處置或交還客戶擁有之設備。

   
  本第3.5條將在本協議終止或屆滿後仍然生效。
 
4. 客戶之承諾和責任
   
 
4.1 客戶承諾不會:
 
   
 
4.1.1 使用該場地作任何非指定之用途;
   
4.1.2 儲存或放置任何非指定的系統或設備;
   
4.1.3 對該場地作出任何改動〈包括固定裝置、間隔或裝置〉,改動在該場地入口大門上現有的門鎖、門閂及裝置或在大門安裝新的門鎖、門閂及裝置,除非經雙方同意;
   
4.1.4 在該場地使用部份安裝或放任何設備,致使新世界電訊認為會對該場地的任何部份造成結構性過多負荷;
   
4.1.5 在未得到新世界電訊預先書面同意前延長或增加該場地的電線;
   
4.1.6 作出或容許任何違反條款或細則或其它承諾的事情。
   
 
4.2 客戶須:
 
   
 
4.2.1 按本協議第7條的規定向新界電訊支付服務費;
   
4.2.2 自生效日期起,並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以新世界電訊聯同客戶以受益人之名義購買足夠之保險;
   
4.2.3 保持該系統良好的狀態,並保持該場地使用部份安全及整潔;
   
4.2.4 派其員工或代理人到該場地接收並確認接收客戶在該場地使用部份安裝的系統或其部份或將在該場地安裝的其他設備;
   
4.2.5 對該系統作出適當的糾正行動;
   
4.2.6 確保該系統不會對有關設備構成損毀、干擾或引致有關設備效能退化;
   
4.2.7 確保該系統不會危害員工、僱員、承辦商或其他客戶之安全或健康;
   
4.2.8 給予新世界電訊六十〈60〉天書面通知要求提供放置系統之機架;
   
4.2.9 採取一切作為一個審慎系統經營者必須採取的其它行動。
   
 
4.3 客戶不得就該場地使用部份之有關進入事宜作出或准許或容許他人作出任何行為。
   
4.4 客戶確認其只是獲授權使用該場地之部份空間,而並沒有獲授予任何不動產之權益。客戶根據本協議之付款並不構成對客戶〈或任何人仕〉產生租賃權益、地役權、產權或任何有關該場地使用部份業權或利益,亦不代表上述權益或利益歸屬客戶〈或任何人仕〉。
   
4.5 客戶同意在本協議期限內,新世界電訊可以口頭及書面形式公開客戶為新世界電訊之客戶。若新世界電訊需要提及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前,須得到客戶書面同意。
 
5. 客戶之糾正工作
 

如新世界電訊認為該系統在該場地使用部份對新世界電訊或其他第三方之網絡或運作條件構成不利影響,新世界電訊須就該情況通知客戶,客戶在收到該通知後,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糾正該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重新安裝、維修、保養或清理〉。

若客戶未能如上述般履行或完成糾正工作,或如新世界電訊認為該系統有構成即時的人身傷害危險或對新世界電訊或其他第三方之網絡或設備構成嚴重中斷的風險,新世界電訊可以採取其認為有需要之糾正行動,而客戶須支付有關行動之費用。

 
6. 責任與彌償
   
 
6.1 新世界電訊在履行本協議之責任時,只須作為一個稱職的電訊服務供應商,提供合理的管理及技能。
   
6.2 就對客戶或任何第三方因本協議在合同、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方面而引起之直接、間接或相應發生之損失或損害,新世界電訊概不負責。
   
6.3 新世界電訊並不會對客戶所聘用的第三方進行或監督之工作負責。
   
6.4 新世界電訊保留給予客戶不少於三十〈30〉天預先通知搬遷客戶在該場地使用部份內之設備或把客戶之設備遷移至另一數據中心或更改該場地的配置編排之權利。如客戶的設備須被移動或搬遷,新世界電訊將盡一切商業上合理可行的努力以減少停機時間及服務中斷時間。
   
6.5 就本協議而言,一切客戶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承辦商、雇工、關聯公司、子公司和代表之行為或疏忽將被視為客戶之行為或疏忽。
   
6.6 若因本協議而產生第三者索償費用或法律行動等,客戶須彌償新世界電訊並確保其不受損害。
   
6.7 客戶須就客戶或其僱員、承辦商、雇工、代理人之疏忽或在該場地使用部份內安裝、操作、維修、拆除或搬遷該系統或因違反本協議而產生的索償、要求、損害、法律程序、費用及開支對新世界電訊承擔彌償責任並確保其不受損害。
 
7. 收費與付款
   
 
7.1 除得到新世界電訊之書面協議外,客戶必須以下列方式預先支付服務費用:
 
   
 
7.1.1 在該場地完成該系統安裝後,支付一次性安裝費;
   
7.1.2 每賬單週期的第一天支付該月服務費用。
   
 
7.2 客戶須按新世界電訊發出之賬單付款。
   
7.3 如新世界電訊對服務費、服務收費或價格作出更改,客戶將在其生效前至少二十八〈28〉天收到通知。
   
7.4 所有服務之收費並不包括任何適用的稅項、關稅、附加費、稅或其他由任何政府部門評估之類似費用。如適用,有關收費將納入每張賬單。
   
7.5 客戶須於有關賬單內訂明之日期三十〈30〉天內支付所有應付之款項。如客戶未能在上述期限付款,新世界電訊將有權在不影響本協議或法律之其他權利下,要求客戶支付所有欠款及將到期的款項,不論有關款項是否已在賬單列出。
   
7.6 按本協議在到期日前向新世界電訊支付所有欠款為本協議之要素。新世界電訊保留權利就欠款收取按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之最優惠利率加每年4%之利息,利息為按日計算, 不論在取得判決前或其後。即使本協議因任何原因而被終止,利息將繼績累積計算。
   
7.7 如客戶未能在賬單到期日或以前向新世界電訊支付所有應付而沒有爭議之收費,客戶同意新世界電訊有權限制客戶進入該場地及設備之存取;新世界電訊在有權收取客戶有關費用的情況下收回客戶之設備,把其貯存直至得到其部份或任何之留置權,而不須要就其任何損失向客戶承擔負任。
   
7.8 新世界電訊保留因追收遲交費用而產生的行政或法律費用之收費權利。
   
7.9 就客戶使用新世界電訊服務而引申或有關之第三方向客戶作出侵犯知識產權、違反協議責任或義務、侵權行為等的投訴,新世界電訊保留權利向客戶就每次投訴收取港幣3,000元〈或由新世界電訊不時訂立的其他數額〉行政費。
 
8. 不可抗力
 
如新世界電訊不能在合理控制的原因下,包括但不限於天災、惡劣天氣、電力供應短缺或故障、水災、旱災、火災、雷電、勞工短缺或糾紛、戰爭或暴動,而未能遵守或履行或繼續遵守或履行本協議之任何一項義務或責任,新世界電訊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9. 保密
   
 
9.1 雙方須把根據本協議而取得或與其相關的資料保密,並在未得到對方預先書面同意前,不得把該資料披露予任何第三方。
   
9.2 上述第9.1條並不適用於以下資料:
 
   
 
9.2.1 並非因違反本協議而存在於公共領域的資料;
   
9.2.2 接收的一方在以上所述之披露前己擁有有關資料並有相關書面紀錄以作證明;
   
9.2.3 從另一有權披露有關資料的第三方所獲得;或
   
9.2.4 因法律而需要披露或按有關當局要求按相關法律、法規或規則披露的資料。
   
 
9.3 當雙方因應其需要向其僱員、代理人、承辦商或代表披露有關資料時,必須確保接收的一方知悉並同意遵守上述保密責任。
   
9.4 本條款將在本協議終止、屆滿或其延續後之兩年仍然生效。
 
10. 非獨家許可及通行權
   
 
10.1 除了非獨家許可及通行權外,本協議並不產生或構成任何租約或租貸或給予客戶或任何人仕任何利益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獨有管有權〉。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香港法例第七章〉並不適用於本協議或本協議之非獨家許可或通行權。
   
10.2 本協議不解作或引申或暗示新世界電訊給予客戶有專有權利於該場地使用部份安裝、調試、操作或維護該系統或佔據該場地。
 
11. 適用法律及管轄權
 
本協議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理解和解釋,雙方服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非專有的司法管轄權。
 
12. 一般條款
   
 
12.1 本協議為雙方完整之協議並取代所有先前口頭或書面之陳述、承諾或建議。
   
12.2 任何一方不會因其延遲、忽略、不行使對另一方本協議之條款而構成或被視為放棄或影響該方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
   
12.3 所有按本協議發出之通知或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發出。
   
12.4 新世界電訊可不時修訂本協議及/或加入附加條款。有關修訂及/或附加條款於新世界電訊之網頁 (http://www.newworldtel.com) 顯示後即時生效,如客戶繼續使用互聯網數據中心服務,則有關修訂及/或附加條款對客戶具約束力。
   
12.5 新世界電訊有權轉移、轉讓、委托或外判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及責任。未取得新世界電訊之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傳遞、 特許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其在本協議下之任何權利及責任予任何第三者。
   
12.6 如本協議之任何條款被裁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則其他條款之效力及可執行性將不會受影響,而雙方的權利及責任則視作本協議並不包括該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之條款。
   
12.7 本協議之雙方並非合夥人或合資公司,本協議之任何條款不應被視為構成雙方之合夥、資產、經濟上或負債之合併。雙方之合作只限於本協議明確規定之條文。除本協議明確允許外,其中一方不能擔任另一方之代理人。
   
12.8 本協議中提及的任何性別包括其他性別的含義;單數詞句亦包括複數詞之含義,反之亦然。
 
《本中文版只供參考,如與英文版本互相抵觸,則以英文版本為準。》
 
 
附件 A
 
新世界電訊將提供附件A描述之產品、服務及設施。
 
1. 服務
 
 
1.1 特點
 
   
 

新世界電訊將為互聯網數據中心提供以下基本設施:

   
1.1.1 將在該場地保留一個特定區域作為互聯網數據中心,該區域可能與新世界電訊之交換機設備設在同一樓層。
   
1.1.2 一個總配線架以提供給客戶與外在電訊設施供應商連接。
   
1.1.3 互聯網數據中心將設有温度、濕度及氣壓控制,供設備在最佳的情況運行。
   
1.1.4 互聯網數據中心提供高架地台以供鋪設電線。
   
 
1.2 進入與保安
  新世界電訊將為互聯網數據中心提供每週七〈7〉天,每天二十四〈24〉小時之保安服務,保安服務可包括一個在互聯網數據中心入口的服務員及進入監控,進入條件詳細列於附件B中。
   
 
1.3 防火
  新世界電訊將安裝先進的火災檢測及滅火系統,在發生火災時提供最大的保障。
   
 
1.4 電力設備
  新世界電訊將提供以下之電力:
 
   
 
1.4.1 交流電源予非必要之設備,如個人電腦、測量設備、打印機等,該等設備將不設無間斷之電源或後備發電機。
   
1.4.2 交流電源予必備之交流電源設備,如用作監察網絡之個人電腦,使用交流電源之交換機設備等。該等設備將設有無間斷之電源及後備發電機。
   
1.4.3 直流電源予必備之直流電源設備,如大部份交換機設備、DACS、DCMC等,該等設備將設有無間斷之電源及後備發電機。新世界電訊有酌情權決定那些設備為必備及非必備設備。客戶可要求購買額外之電源。
   
 
1.5 互連設施
   
 
1.5.1 客戶的設備可通過外部電訊交換機設備或通過內部連接或設備的連接與新世界電訊或其他電訊供應商連接。新世界電訊將供應與其交換機設備連接之互連設備〈如krone block〉。
   
1.5.2 除新世界電訊另有指定,客戶負責外部連線安排及進行一切所需的工作。所有連線須在高架地台下通過,並直接連接或通過客戶自己的連接架連接FM設備。
   
1.5.3 除新世界電訊另有指定,新世界電訊負責連線協調及進行所需工作將內部連線至新世界電訊之交換機設備或連線至其他客戶之設備,此項服務或需收費。
   
1.5.4 新世界電訊須負責由總配線架至客戶之設備的內部連線。
   
 
1.6 服務供應與安裝
  新世界電訊將指派一名項目經理負責所有供應和安裝之問題,該項目經理將負責協調該項目並將:
   
 
1.6.1 作為客戶與新世界電訊之間的單一接觸點;
   
1.6.2 制定項目及實施計劃以附合里程碑及交付要求;
   
1.6.3 監察既定之項目實施時間表以確保按時完工;
   
1.6.4 在客戶要求下提供最新項目資訊;及
   
1.6.5 在實施項目期間提供技術支援。
   
 
1.7 客戶服務
   
 
1.7.1 新世界電訊將任命一名客戶經理處理任何客戶之查詢或訂單更改,包括但不限於產品資訊、賬單資訊及服務更改。服務更改包括更改頻寛、更改配置、增加 / 減少線路、增加 / 減少進階功能及更改客戶資料。
   
1.7.2 有關故障報告及即時維修服務支援,客戶可致電互聯網數據服務中心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
   
 
1.8 賬單
  客戶將於每月收到賬單顯示一切收費之項目,包括電路 / 機架編號、租用時間、租金、收費之功能及其數量,及其他由新世界電訊定下之其他詳情。
 
2. 維修
   
 
2.1 標準維修服務
  標準維修服務包括:
   
 
2.1.1 24小時故障報告熱線服務供客戶〈但非最終用戶〉報告任何有關設備或其與新世界電訊之設備之連線故障;
   
2.1.2 當收到故障報告時檢查設備之警報器、連線及電源連接狀態;
   
2.1.3 診斷及隔離所有有關新世界電訊之故障設備;
   
2.1.4 按客戶授權代表的要求及指示重新啟動系統。此服務需要客戶提供適當培訓及指示。新世界電訊不會就系統重新啟動後之設定或設置,或因重新啟動過程或其後之服務中斷承擔任何責任;
   
2.1.5 按客戶授權代表的要求切換至備份模式〈如有〉,客戶應提供便捷的方式及程序以便快速地切換至備份模式。如涉及複雜的過程或程序,新世界電訊不會就任何備份切換之延遲承擔任何責任。此服務需要客戶提供適當培訓及指示;
   
2.1.6 與新世界電訊的交換機設備連接之內部連線的維修。新世界電訊將負責由新世界電訊的設備至客戶的設備之互連點〈POI〉之間的連線功能與性能。
   
 

以上所有服務可在客戶授權代表之要求下執行,客戶須向新世界電訊提供預先的培訓及詳盡的指示,以完成上述服務。

此外,客戶須要向設備供應商及外部電訊設施供應商適當地授權新世界電訊之職員,使新世界電訊之職員可與上述各方共同解決一切可能出現的問題。

 
     
 
附件B
 
地點
1. 香港新界葵涌禾塘咀街55號世和中心6樓〈部份〉
 
2. 香港新界葵涌禾塘咀街55號世和中心7樓
 
3. 香港新界葵涌禾塘咀街55號世和中心10樓〈部份〉
 
4. 香港新界葵涌禾塘咀街55號世和中心19樓
 
5. 香港柴灣永泰道50號港利中心2樓〈部份〉
 
 
進入條款
1. 進入之目的
 
 
1.1 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新世界電訊給予客戶進入該場地之權利〈詳情在附上之圖則中列出〉作以下用途:
 
   
 
1.1.1 在交付該系統前作實地考察;
   
1.1.2 交付該系統及接受交付;
   
1.1.3 進行安裝、測試、檢查、維護、執行日常運作、庫序管理及該系統之連接工作;及
   
1.1.4 1.1.4 進行該系統之服務或網絡修復或其他緊急維修工作
  〈統稱為「同意目的」〉。
   
 
1.2 如客戶因同意目的以外的目的要求進入該場地,客戶必須向新世界電訊提交有關目的合理要求的資料,新世界電訊將按個別情況考慮客戶之要求,而不會不合理地拒絶或拖延有關要求,但有關要求可能受新世界電訊認為合適之條款及細則限制。
 
2. 條款已被刪除
 
3. 進入通知
 
 
3.1 根據本協議之其他條款及細則,新世界電訊給予客戶隨時進入該場地以及存取該系統之權利,但客戶須遵循本條款3其他部份所述之進入通知程序。
   
 
3.2 如客戶需要進入該場地及存取該系統,客戶須在到達該場地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新世界電訊下列資訊:
 
   
 
3.2.1 客戶之僱員、代理人或承辦商的姓名及職位〈下稱「客戶之代表」〉;
   
3.2.2 要求進入之目的;及
   
3.2.3 須要進入之日期及預計進入時間。
   
 
3.3 在進入該場地時,客戶之代表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即有效之護照或香港身份證〉。
   
 
3.4 如客戶希望邀請其客人參觀該系統及進入新世界電訊之互聯網數據中心,客戶須預先通知新世界電訊及提供客人之姓名、職位、公司名稱及與客戶之關係,該客人須出示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即有效之護照或香港身份證〉以及客戶之名片。
 
4. 拒絕進入理由
 
如新世界電訊有以下之意見,新世界電訊可以拒絶客戶進入該場地的要求:
 
 
4.1 該系統並不安全;
   
 
4.2 客戶違反或很有可能違反本協議下有關要求存取該系統的條款;
   
 
4.3 沒有給予新世界電訊其進入之原因或該原因與同意目的不符;或
   
 
4.4 任何令新世界電訊認為進入該場地為不適當。新世界電訊有權限制每次只容許一名第三方進入該場地。在緊急或其他特別情況下,新世界電訊有酌情權拒絕客戶進入場地。新世界電訊保留權利拒絕任何客戶之客人進入。
   
5. 違反協議通知
 
如客戶之代表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新世界電訊將通知客戶有關違反行為,並可能拒絕該人仕或公司將來進入該場地。若有關人等違反了進入條款而在新世界電訊要求下未能立刻作出糾正,新世界電訊有權要求有關人等即時離開該場地。
 
6. 進入條款之修訂
 
新世界電訊有權不時修訂進入條款,唯:
 
 
6.1 有關修訂是為合理及必須措施以保障新世界電訊網絡之完整、安全及運作或為了附合適用的法律或法規;及
   
 
6.2 新世界電訊須給予客戶十〈10〉天的預先書面通知。
 
7. 客戶之承諾
 
客戶不能作出以下行為:
 
 
7.1 攜帶任何與同意目的不附的設備、貨物、財物進入該場地;
   
 
7.2 除得到允許進入的地方外,進入該場地之其他地方;
   
 
7.3 對該場地附近地區或其內之任何物品造成滋擾、干擾、不便、危害或危險;
   
 
7.4 在該場地或其附近留下任何易燃、易爆、或有害的物品;
   
 
7.5 除對該系統外,檢查或記錄任何有關在該場地內之設備之圖片、筆記或資料;或
   
 
7.6 在該場地以外的地方安裝該系統。
 
8. 一般場地規則
 
為其他顧客著想及使場地可以順利運作,客戶須遵守下列規則:
 
 
8.1 場地內禁止吸煙;
   
 
8.2 不可攜帶食品及飲料進入場地;
   
 
8.3 除得到新世界電訊職員之准許外,不得在場地內使用流動電話;
   
 
8.4 新世界電訊保留檢查客戶設備的權利,以確保其附合安裝標準;
   
 
8.5 客戶須負責清理與安裝該系統有關之包裝、廢物及其他相關物品;
   
 
8.6 除另有約定,新世界電訊不會代客戶簽署接收任何貨物或設備;及
   
 
8.7 新世界電訊保留可不時在給予短時間通知下修訂本規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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