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司提供電訊服務客戶茲同意及遵從以下條款,並受條款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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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釋義與詮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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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 指公司與客戶為同一服務訂立的協議;協議包括獲公司接納的申請、經不時修訂的一般服務條款及特別條款(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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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指客戶要求公司提供服務給予客戶而提出的書面或口頭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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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 指公司不時釐定應由客戶支付的服務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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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新世界電訊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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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指任何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個人、政府機構、組織,法團或非法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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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指為向客戶提供服務而在客戶處所安裝的及/或由公司提供的設備(如有),但不包括不屬於客戶的任何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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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服務期間」指申請或特別條款所載的期間,自公司通知客戶可提供服務給予客戶之日起計;如沒有載明期間,有關期間應為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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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指根據公司電訊牌照所提供的及本協議所指的電訊服務,包括設備(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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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條款」指當時及不時適用於所述服務的條款;如本一般服務條款與特別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特別條款的條款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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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屬於單數的文字,應包含複數涵義,反之亦然;凡屬於陽性文字,應包含陰性及中性涵義;凡屬於人士的文字,應包含法團涵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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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客戶」一詞包括兩人或兩人以上,本文所載的協議,應視作有關人士共同及個別訂立的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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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本協議的中、英文本之間有任何歧異,應以英文本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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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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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文列載的條款,公司應提供客戶而客戶應訂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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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作為違法或不正當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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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如使用方法構成對任何人士的權利的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版權或保密權利)或違反對任何第三者承擔的合約、侵權或其他責任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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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作為傳送未經請求的廣告資料或任何種類的大量通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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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令到或作任何事情有可能令到使用公司提供的電訊服務或該運作受干擾,阻擋或損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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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作一些未經本公司授權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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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司開始向客戶提供服務之日起,服務應告生效,並可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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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將客戶姓名/名稱、地址、職業/業務及電話號碼列入客戶索引或索引查詢服務,並可基於相關目的而向第三者披露;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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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公司可向其他電訊服務經營商發放有關客戶的資料,藉此遵行公司已同意的互連或其他業內做法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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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修改、撤銷、更改或遷移劃分給客戶的電話或服務號碼。在有關情況屬於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公司將盡力給予客戶事前通知,除非根據本協議終止或中止服務而撤銷者,則作別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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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申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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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要求提供服務,須以口頭方式或按照公司訂明的表格(「申請表格」)書面申請。申請表格須經簽署,並將正本送交公司或以傳真方式傳送給公司。若經簽署並以傳真方式傳送申請表格,在各方面均被視作正本,並具正本效力,不論正本有否同時或其後送交公司亦然。客戶確認,將會掃描申請表格存入電腦圖像系統,從而申請表格的資料及/或圖像將會轉換成為數碼格式,並在公司的電腦系將存儲。存儲資料可不時複製及打印紙上。按此複製的印本在各方均被視作正本,並具正本效力,而客戶無權查詢申請表格正本是否仍由公司保存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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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同意向公司提供其身份證明文件、其使用服務的用途及客戶的信貸可靠程度的一切所需資料,藉此申請有關服務。若客戶拒絕提供所需資料, 公司有權拒絕向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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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同意公司可使用或向公司指定代名人或代理人披露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資料,藉此進行 (a) 提供服務給客戶、(b) 信貸調查、(c) 市場研究、(d) 刊印電話索引、(e) 收賬事務、(f) 預防或偵查罪行、(g) 根據法律或政府當局所要求披露及(h) 提供緊急服務,而公司有權送交或交付公司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有關的若干資料給客戶。對於代名人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不作為、疏忽或錯失,公司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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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申請至提供服務所需時間,將會視乎服務供應情況、地點及其他有關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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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並無責任提供任何服務給予客戶。是否提供服務,將會視乎有關地點服務供應情況及信貸批核情況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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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付款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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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須按照公司發給客戶的發票所示的方法準時全數支付不含扣款的收費。客戶須負責監察及控制第三者使用服務的情況,並須負責使用服務產生的一切收費,不論是否客戶本人使用服務,亦不論是否取得其授權、其是否知情或同意。倘公司與客戶因公司收取的任何收費出現爭議,公司的帳簿紀錄,應為客戶應付收費的確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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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需對任何發票進行查詢或提出爭議,必須在發票簽發日期起計一個月內進行或提出。本條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客戶於有關發票所載付款到期日或之前支付收費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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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逾期付款,客戶茲授權公司在客戶的信用卡賬戶扣除所欠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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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權對本協議的所有未清償款項收取利息,利率按照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通行的最優惠利率加2%,利息計算由有關未清償款項付款日期至實際付款日期止期間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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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權隨時要求客戶提供任何金額的按金給予公司(「按金」),作為準時支付任何收費及履行及遵從本文規定的條款所載客戶須履行及遵從的條款的抵押。在本協議終止後,客戶須清償一切欠款,或清償公司基於客戶違反、不遵從或不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及義務而提出的申索後,客戶將獲退還按金,但不獲付任何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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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倘客戶與公司訂有超過一份協議,公司可使用客戶任何一份協議的貸餘額作為支付另一份協議的欠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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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公司可僱用任何人代收客戶在本協議欠付公司的任何或所有款項;屆時,對於任何有關人士的作為、不作為、疏忽或錯失,公司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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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客戶茲同意公司可收集、儲存及披露與客戶有關的資料(包括客戶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及往來)給予上述第4.7(a)條所委任的任何人,而客戶同意,有關人士或實體在其處理事務過程中,可運用有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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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客戶須賠償公司因僱用收賬公司或機構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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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客戶要求公司重印有關任何或各項服務的已發之發票,而根據可適用的服務條款(如有),客戶必須支付不多於每套50元的服務費,而公司有權釐定服務費的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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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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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任何時間,設備均屬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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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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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設備在客戶保管期間,客戶須為設備負責,並就設備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而向公司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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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准許公司、其代表或代理人在合理時間進入客戶處所,藉以為提供或終止服務而安裝、檢查、修理或移除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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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如設備或其任何部分有任何損毀、故障、被竊或損失,客戶應立即通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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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按照妥善方法使用及操作設備,除經公司授權代表或代理人進行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動、擅自更改或嘗試修理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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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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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的供應將視乎設施供應情況及本文所載規定而定。如發生公司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公司保留權利在必要情況下,可全權酌情決定限制通訊時間或中止提供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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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服務中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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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將盡一切合理努力維持有效率的服務,惟本文所載任何規定,並不保證可根據本協議的條款按客戶要求或不斷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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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責任與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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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法律上公司不能豁除的責任外,對於 (i) 提供及/或終止服務及/或在任何服務所產生的協議,及/或 (ii) 公司及/或參予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其各自有關代理人、僱員或承辦商、分包商或供應商與本協議有關的意外或任何故意疏忽、不當行為或遺漏,及/或 (iii) 客戶使用本身設備或其任何部分連接公司或第三方的電訊網絡,而直接或間接令致客戶或其他人士蒙受或產生的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損害或其他實際、間接或相應損失或責任,公司或任何有關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概不向客戶或任何有關人士承擔合約、侵權或其他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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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公司因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費用及支出,客戶承諾保持公司不受損害,並作出賠償。尤其是對於客戶基於本協議向公司提供的資料或陳述有任何誤導成份、失實或不正確,令致公司產生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客戶同意保持公司不受損害並作出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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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協議終止後,上文第8.1及8.2條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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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暫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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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以下情況,公司有權即時暫停服務,無需通知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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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客戶有欺詐或未經許可使用或接達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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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客戶未能在款項到期之日全數支付有關收費或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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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客戶或經客戶授權的任何其他使用者不當使用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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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客戶違反本協議的客戶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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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超出有關信貸額或使用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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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公司有責任遵守電訊管理局或政府其他有關當局的命令、指示或要求;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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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公司需要修改或維修保養屬於公司網絡一部分的設備或系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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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須繼續負擔暫停服務時或要求終止服務時至實際終止服務期間的所有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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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期限與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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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協議自公司接納申請之日生效,並繼續有效,直至根據本協議的條文終止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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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戶須於在最短服務期屆滿後至少一個月發出終止通知給予公司終止本協議。如客戶在最短服務期間屆滿之前發出合理通知終止本協議,並支付取消費用,相等於本協議內的所有未繳之月租及/或有關費用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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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基於任何理由發出一個月通知給予客戶,從而終止本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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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發生以下情況,公司有權於任何時間即時終止本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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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客戶違反有關本協議所提供的服務或其他的服務所載任何客戶義務,並於收到有關通知後一個月內依然未能補救違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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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客戶成為或威脅進行破產、清盤或接管程序,或通過決議進行破產、清盤或接管程序,或處於破產、清盤或被接管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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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公司履行本協議的公司義務時,所需擁有的任何准許、特許或同意被拒或被撤銷,惟屆時公司可發出當時情況切實可行的最長通知期的有關通知給予客戶;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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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公司因任何理由停止提供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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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終止之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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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公司或客戶終止本協議,客戶須繳付款項截算至終止生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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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協議終止後,公司有權在正常辦公時間內,從客戶處所移除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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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於最短服務期間屆滿之前,客戶終止本協議或公司按照第10.4(a)或10.4(b)條終止本協議,客戶須按照第10.2條支付取消費用給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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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協議期限屆滿或提前終止時,公司無需負責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恢復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向客戶提供原本電話服務的任何設施所需的安裝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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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所載終止協議,並不損害終止日期前公司當時針對客戶而已存在的權利及/或申索,亦不解除客戶履行其義務的責任,包括支付所有未清償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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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放棄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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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任何時間未能或延遲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採取行動,並不構成放棄追究日後任何有關違約的責任,亦在任何方面不會影響本協議所載的公司權利、權力或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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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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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轉移、轉讓、轉授本協議的公司權利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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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未獲得公司事前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轉易、特許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的客戶權利及義務給予任何其他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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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不可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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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罷工、停工、勞工或材料短缺、糾紛、任何分商送交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延誤、火災、盜竊、暴風雨、爆炸、戰爭、內亂、天災或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其他情況引致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公司概不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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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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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規定或准許發出的任何通知,須以書面進行,並須留於收件人地址,或以預付郵費郵遞寄交收件人地址,或以傳真方式傳送至收件人的傳真號碼。若以人手派遞通知,應視作交付之時收訖通知;如以郵件送交通知,應視作於投寄後第三個營業日收訖通知;如以傳真傳送通知,應視作於發件人發送後取得確認傳真全文已傳送至收件人傳真號碼的報告之時收訖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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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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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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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於任何時間在任何方面屬於違法、失效或不可執行,應當作已在本協議刪除有關違法、失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文,惟本協議的其他條文依然具有全部效力及作用,亦不會因而受到影響或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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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管限法律與司法管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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